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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居住满一年方可购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27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该意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惯例,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政策。

  面对上半年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过猛、市场准入规则不够规范、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的情况,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中小投资者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根据我国土地资源缺乏,居民住房比较紧张的实际,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包括外资准入的管理,是经济运行管理的必然选择。对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的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是我国健全法治社会,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一个具体步骤,有利于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有利于房地产领域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也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该意见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监管,完善政策,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明确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股权和项目转让等程序;二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三是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手续。

  同时,该意见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要求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并提出了完善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的要求。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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