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遭到拍卖 南京法院执行欠贷者唯一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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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4:14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拖欠银行房贷者。近日,一拖欠房贷者的房屋被白下区法院拍卖,拍卖款将用来偿还银行欠款及其他债务。据悉,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出台以来,我市法院首次对欠贷者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2004年7月,市民刘萍(化名)向兴业银行贷款40万元,购买了位于城东的一套房子
因刘萍未能如约归还欠款,兴业银行告到法庭,要求其偿还贷款4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刘萍偿还债务。 但这些案子进入执行阶段,却出现了麻烦。法官发现,刘萍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那套按揭购置的房产。而最高法院去年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刘萍的这套“唯一住房”。 因此,对刘萍拖欠房贷不还,兴业银行却束手无策;其他8个债权人,也面临无法讨回欠款的风险。就在执行陷入困境之际,最高法院一部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案件执行“柳暗花明”起来。 这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就意味着,对于拖欠房贷者,不管其抵押给银行的房产是否属“唯一住房”,法院均可执行。因刘萍欠下银行40万元房贷,白下区法院决定拍卖她的那套“唯一住房”。经过2次流拍后,不久前,刘萍这套按揭房产,终以8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由于银行对抵押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此80万元拍卖款,将先偿还刘萍所欠的40万元房贷。 不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同时规定:“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因此,银行必须对刘萍的今后生活作出安置。 据悉,目前刘萍尚住在城东的这套房子中。而银行方面为解决刘萍的基本生活,为其在迈皋桥找到一面积为24平方米的平房。不过,如果刘萍不愿搬入临时住房,法院也会在拍卖款中划出一笔钱,安置她的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