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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部分权力被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5:2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挺

  本报讯 小区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有相当部分是因为法规不完善而引起的。记者昨日从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了解到,修改后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上网(www.xmrd.gov.cn)征求各方意见。据悉,新条例有望在年内通过审议表决。

  据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林昆明介绍,新条例日前由建设主管部门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从上周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开始主持召开调研活动,听取主要包括业主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等等各方意见。这样的调研座谈会人大常委会还将接连召开8场,以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作为今年厦门市的立法计划项目,本次修订将下放部分物业管理职能,更细致规范物业管理操作。

  林昆明称,尽管在旧条例中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履行职责,这导致目前厦门很多小区迟迟未能成立业委会,或者同个区域存在多个业委会,给物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并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他说,一些开发企业比如项目公司,在开发完一个楼盘后就走了,谁来主持业主大会是个盲点,在新的条例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将由所在区街道责令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不履行的,由住宅区所在街道组织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据透露,在以往的物业维护资金方面,厦门实行房屋公共维修金和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两套制度,分别由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但产生了一些问题,物业区域为单栋时两金趋同使用,与建设行业推行的保修担保保险制度相矛盾等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新条例,这两项资金拟合并为专项维修资金。

  在新条例中,将删除“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等条款,由业主大会直接行使“决定聘请、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各种决定经全体业主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不得授权业委会作出决定,从而限制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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