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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定禁止只试用不签约 欠民工工资吊销执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5:58 新华网

  

四川新规定禁止只试用不签约欠民工工资吊销执照

  农民工问题是影响社会公平、稳定的大问题。(新华网资料图片 朱继东)

  7月24日,四川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意见》共十个部分,围绕全省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和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了涉及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扩大对外劳务输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等四十条措施。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转移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七十万人以上,劳务收入增加五十亿元以上,农民工培训两百万人次;到2010年,全省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力争达到两千万人,实现劳务收入一千亿元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两千万人次的目标。会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成明,省劳务办主任吴祥玉分别就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我省劳务输出、加强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拖欠工资将吊销执照

  《意见》称,将在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劳动部门重点监控的农民工集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未落实,将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今后,全省劳动部门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费列入赔偿范围

  针对农民工在法律维权中没钱请律师、怕误工不出庭等普遍问题,《意见》提出司法部门都应积极开拓农民工法律维权的绿色通道。

  法院在受理拖欠工资案件时,可酌情做出减、免、缓交纳诉讼费的决定;受理案件应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用简易程序,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甚至对符合条件的先予执行;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差旅费,及证人出庭费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工伤可选支付方式

  《意见》称,各地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费,并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其中,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长期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中必须以签定合同等法律形式进行。此外,今后建筑施工、矿山等高危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将作为该企业能否获得《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禁止只试用不签约

  《意见》提出,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都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针对一些企业“只试用不签约”钻法律空子的情况,《意见》特别提出,今后用人单位在招农民工时不得先试用、后签定劳动合同;不得先签定试用期合同、再签定劳动合同。据悉,今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签定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同时要求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教育培训费。

  连续三年整顿歪中介

  《意见》提出,将积极探索基地加企业、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新机制,不断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等相关服务。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

  同时,针对非法职介骗取农民工钱财、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劳动力市场中欺诈农民工的情况,今后三年内,相关部门将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本网记者 盛利)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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