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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选举一律无记名投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8:13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选举一律无记名投票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 田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取举手或者记名的投票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掌握。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

  此外,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是两种: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这位负责人表示,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形式。两者各有优势,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投票站的设置,应当以方便选民到站投票为原则,合理设置站点。选举大会要注意选择好会场,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另外,选民还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设流动票箱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增加的,主要是为了方便部分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而规定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流动票箱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因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流动票箱应当设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设有监票人,严格管理制度。”这位负责人说。

  其他要求:

  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选民9亿左右,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选民有6亿多,这么庞大的数字,使选民登记成为一项繁重的工作。

  对此,有关方面要求,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要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据介绍,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来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的年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迁出本选区的人员。

  为了保障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方面提出,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基层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时有发生。某些势力和个人,为了达到当选的目的而贿赂选民和代表;有的出于种种目的,干扰和破坏选举活动,有的甚至是砸毁票箱、扰乱选举会场。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选举法第52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是三个层次:一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比较多,既涉及选举委员会,又涉及人大常委会机关,也涉及公检法等机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防范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掌握好三个界线:

  一是罪与非罪的界线。涉及选举的犯罪,包括妨害选举罪和打击报复罪,其中比较复杂、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的是贿选的认定。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是违法与违纪的界线。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对于单纯违反纪律的,要按照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三是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在选举工作中,有的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为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造成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等问题。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选举一律无记名投票

  中央要求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贺国强在19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视频会议上强调,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贺国强指出,党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高度重视,最近集中出台的五个法规文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

  五个法规文件为: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交流的对象、范围、方式、组织实施、工作纪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直接谈话或书面询问的形式对了解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提醒;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报告自己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县乡换届>>>>

  根据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

  这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县乡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涉及选民9亿左右,其中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选民就有6亿多。

  各地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选举一律无记名投票
目前,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全国各级地方党委正在陆续进行换届。为确保地方党委换届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顺利进行,各地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换届中的不正之风

  强化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正确对待进退留转

  相关评论>>>>

  

  从今年开始到明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要分批进行换届。换届的工作作风正不正,直接影响到换届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影响到能否选出一个合格的领导班子,影响到一个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切实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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