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强调县乡人大换届应差额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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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8: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 田雨)正在各地陆续开展的全国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坚持差额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现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里对正职选举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二是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三是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中一直坚持并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位负责人说,在选举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使选民或者代表有了选择的余地,便于选民或者代表进行比较,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好中选优。第二,实行差额选举,给选举注入了竞争机制,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的弊端。第三,实行差额选举,对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缺点,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第四,实行差额选举,还有利于推进干部管理工作,更好地选拔干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