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受上司骚扰,律师称性骚扰者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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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5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金花)好不容易找了份工作想养家糊口,不想却屡遭上司“骚扰”,赵女士生气之余将此事告诉了同事,谁知却因此惹怒了上司,不仅丢了工作,而且还遭到了威胁。昨天下午,赵女士来到本报寻求帮助。 赵女士家住德源里,几天前,她在唐山市一家票务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上班的第五天,公司总经理让她把工作地点挪到经理办公室内,负责接电话、做记录的工作。让赵女
赵女士对记者说,“因为我孩子还小,老公也不上班了,所以我挺想要这份工作的,不想和他闹翻。况且门已经被锁死了,我怕自己跑不出去情况反而会更糟,所以就边说话边和他周旋。”好在此时赵女士的老公打来了电话,她趁机“逃”出了办公室。 因为害怕再受骚扰,赵女士在今后的几天里都刻意和经理保持距离,而且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女同事。但她“走漏消息”的事很快传到了经理那儿。昨日中午,经理找到赵女士问:“那事你都和谁说了?”赵女士回答:“你敢做还怕我说呀!”恼羞成怒的经理马上对她说:“那你别在这儿干了。”本来就想走的赵女士索要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但经理却说复印件可以给,简历不能给,因为以后还要找她。他还威胁赵女士说:“你等着,我绝不放过你。” 因为赵女士的简历上有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电话号码甚至父母退休单位等详细信息,所以赵女士非常担心,她对记者说,“我不害怕他对我怎么样,但我非常担心我的家人。现在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北离婚网》的创办人张爱成律师,张律师认为,该公司的总经理涉嫌对赵女士实施“性骚扰”,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赵女士首先应该到公安部门报案,不论她手里有无证据,公安机关都应该受理。而赵女士曾向同事讲过被骚扰一事,如公安机关出面对证人进行询问,那么所做的笔录将是一种效力很强的证据。 张律师说,该总经理的行为已涉嫌性骚扰(或猥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明确指出,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还会涉嫌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律师在此提醒:性骚扰已成为社会问题,年轻妇女必须加强防范,保护自己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