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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期间排污者加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1:27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今后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继续超标排污、污染环境的,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限期治理期限将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要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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