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办“法律援助”案 律师将受停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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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2:38 法制晚报 | |||||||||
拒办“法律援助”案 律师将受停业处罚 宁夏 新华社银川7月26日电《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如果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节
条例规定,律师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的处罚。如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的财务,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