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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3:23 新华网

  [童建明]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请各位记者自由提问!

  [北青报记者]对国家事业单位和国企中的渎职侵范围如何界定?

  [陈连福]作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犯渎职侵权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我们只是管辖国家机关单位。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知道2002年山西有个矿难有个瞒报,当时都没得到追究,现在有了新的标准,他们是否该受到追究?

  [陈连福]过去的标准不是很清晰,在重大矿难之后的渎职侵权行为,因为标准不清晰因此追究比较困难。今年最高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一些新规定,案件线索得到了及时的发现,尽管这样,还是因为立案标准不清晰在查处的时候依然有点困难。以后新的立案标准出台,在追究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民主与法制报记者]我对犯罪主体范围有点看法,就是虽未列入国家编制的公务人员,如有些是借调,有的是临时聘用人员如何来区别它的关系?

  [陈连福]作为检察机关受理案子,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对于那些虽然不是机关编制但是在机关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怎么理解?这次修订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只要在机关工作,履行机关管理职能形式职权的,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也应该以渎职侵权罪论处。

  [

中央电视台记者]有两个比较具体的问题:一个是过去标准当中侵犯手段怎样规定的?二是在过去的标准当中,没有对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区分,现在是怎样区别的?

  [陈连福]过去的立案标准,只是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模糊的词语界定,没有点具体行为加以规定。我们修正后的立案标准则进行了细致的规范。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种常见的、典型的渎职犯罪,都必须以一定后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是这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试行标准”虽然对此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区分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对此,《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一方面,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这些规定,是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民利益”的具体化,体现了对市场经济主体保护的平等性,符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也是对“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诠释。

  [国际广播电视台]现在渎职侵权的发展趋势是哪些?过去处理过多少案件,它主要发展的领域是哪些?

  [陈连福]渎职侵权在某些局部地区还具有高发的趋势。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权利运作往往出现了一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的行为,给国家、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看到在土地的审批中、煤矿的重大事故中,都有所体现。最近煤矿的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对国家人民造成重大危害。其他的执法部门如环境监测失职、食品卫生监测失职等在部分地区也是高发趋势。每年我们渎职侵权部门每年都紧接8000人,而且这里面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占60——70%。

  [童建明]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到这里,今天,我们还为各位记者朋友提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以及一些案例资料,请各新闻单位参阅,发稿时请不要超出我们提供的稿件范围。

  [童建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一次向各位记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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