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不得进行个人职业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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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4:05 首都之窗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7月25日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对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国家机关要向代表通报工作 为保障代表知情权,“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代表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公报、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参阅资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及相关资料。 代表要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意见 “修订草案”列举了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其中包括: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修订草案”还提出,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监督。 十分之一代表联名可提罢免案 “修订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汲传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