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性交易列为卖淫嫖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5:22 深圳晚报 | |||||||||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同性性交易列为卖淫嫖娼 据重庆晨报报道7月25日提交审议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同性之间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列为卖淫嫖娼。
传统意义上,卖淫嫖娼一般发生在异性之间。原《条例》对此的界定为“男女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随着社会发展,卖淫嫖娼行为已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同性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修订草案将“卖淫嫖娼”行为修改界定为“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将同性之间的卖淫嫖娼行为也包括在内。 另据报道,昨起提交审议的《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将赌博行为认定的起点标准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50元,打牌筹码不超50元,不算赌博。对于参与赌博,赌注或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