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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状告信用社 要求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5:25 海峡都市报

  N魏柳菁 许玉云

  本报讯 存折上少了48500元,信用社以带有储户签名的取款凭证为依据,认为储户已取款;而储户说存折上都没有提款记录,自己从没取过这笔款。

  今年3月,晋江安海镇可慕村60岁的许某将安海农村信用社可慕分社告上法庭,安海
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第二被告,要求被告赔偿4.85万元的存款,第二被告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上午,安海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答应协商调解。

  事件回放:

  4.85万元谁取走了?

  事情发生在2004年12月19日下午,许某拿着一张七万两千元的存折到可慕分社柜台,打算支取3万存款,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在当天上午11时半左右就取了48500元,存折里的余额不足3万元,并出示了带有许某签名的取款凭证。

  许某表示存折一直在自己手中,并且,存折上也没有提取该款项的登记记录,他不可能取过钱。在和工作人员争执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许某的存折上手工填写了当天取款的内容。许某随后报了警,由于双方对取款凭证上的签名各执一词,安海公安分局将取款凭证送往泉州市检察院笔迹鉴定。

  1个月后,鉴定结论出来了: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系储户本人所写。

  签名之争:

  是亲手签名

  还是被下迷药

  “那个签名比较开,我的签名比较紧凑。”法庭上许某说,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笔迹与自己的笔迹不相符,自己那天上午并未到过可慕分社。

  此外,许某还向法官描述了事发当天信用社柜员曾告诉他的话:“你当时是一个骑摩托的男子带到信用社,估计你是被下了迷药,取了钱给了那个男的。”但许某认为,如果真是他取走钱,监控录像应该可以看到。

  原告方认为,存款是被告方未尽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他人非法侵占的,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取款之争:

  是账簿有理

  还是存折正确

  庭审的焦点最后集中到,存款是不是原告本人所取?

  昨天上午,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交易留存账单、当日交易流水账簿、检察院鉴定书等证据。被告方认为,凭条显示原告确实已亲自取走存款,并且取款凭条与当日交易流水账目是一致的,加上鉴定的结论可以用来证明当天钱已被原告取走了。

  对此,许某的代理律师辩称,流水账簿只是被告方单方的自诉,只能证明这笔款项是流动的,但无法证明钱被谁领取了。如果钱是原告取的,为何原告的存折上没有相关登记,到了下午银行工作人员才手工填补上?

  对于存折问题,被告承认是工作人员失误,银行已处分了相关人员。但由于事发时信用社并没有安装监控装置,所以提取不到相关录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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