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有标准 招公务员舞弊要立案查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6:40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凡是在新修订的立案标准颁布施行以前立案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检察机关应予立案的六种情形,为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对此,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昨天公布的《规定》,也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