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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罪立案新标准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7: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严防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犯罪

  “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检察机关应予立案的六种情形: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聘任借调人员失职将立案

  “新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国家机关聘任借调人员,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新标准,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的,也将对其追究责任。

  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介绍新标准时,对“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这一特点进行了强调。

  根据“新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明确刑讯逼供八种立案情形

  “新标准”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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