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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立案新标出台 私人合法财产将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0:28 金羊网-新快报

  42个渎职侵权立案新标准出台,私人合法财产将得到保护

  新快报讯(综合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凡是在新修订的立案标准颁布施行以前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同时,在受理侦查新的渎职侵权案件时,要依法严肃、不折不扣地执行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不任意扩大或缩小确定的立案条件和立案范围。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60余项。

  王振川说,新的《立案标准》在遵循立法原义的基础上突出了实务操作性,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周密和严谨。

  一是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标准。这次新的《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这样,堵塞了可能的执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

  二是严密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除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等少数案件犯罪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余均属特别渎职罪案,其犯罪主体是特别规定的主体。

  此外,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说,关于财产损害的数量,过去在公共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规定上没有明确界定,这次则明确分开。这次把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纳入到立案标准中来,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链接]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提要

  ●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试行)”增加60余项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60余项。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界定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聘任借调人员,失职渎职将被立案侦查

  ●明确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

  ●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

  ●在追究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观宇/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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