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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性性交易为卖淫嫖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0:31 青年时报

   《重庆晨报》供本报消息“卖淫嫖娼”不再仅限于异性之间。已提交审议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同性之间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列为卖淫嫖娼。

  同时,草案添加了对拉客招娼者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娼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另外,草案规定,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
风报信,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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