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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制定法规为工会“撑腰”工会维权将掌“三大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0:35 江南晚报

  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正在制定中的《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是江苏省内赋予工会组织具有劳动法律监督、执法调查、临危处置等权力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这一《条例(草案)》现已进入二审准备阶段,年内可望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实施。

  赋予10项监督权根据《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实施工资集体
协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等10种情况具有监督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这一规定使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既有监督权力和义务,又有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措施,确保履行监督职责不错位、不越位,得到行政、司法保障。

  赋予执法取证权面对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如何对一些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内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确定了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严重违法单位记录、公示制度”等四种监督形式。

  这些规定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属首创。有关人士介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它证据。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授予临危处置权这是《条例(草案)》的又一个亮点。按照现行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职工已处于危险环境下,对用人单位只能使用“建议权”。《条例(草案)》授予了工会“临危处置权”。当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从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研究答复。

  工会发现单位违反劳动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监督队伍近万人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夏坚介绍,《条例(草案)》对各级工会行使劳动法律监督权的组织成员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全市有基层工会6000多家,即使每个工会设一名监督员就有6000多个人,加上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的成员,将形成一支近万人的职工维权队伍。

  从当前的劳动关系争议情况分析,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事故难以享受政策待遇等问题,是工会依法进行监督的重点所在。

  (记者郜国毅实习生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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