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将强征个人所得税 炒房一族再次遭棒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2: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最新规定,8月1日起,将对转让个人住房的纳税人征收20%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向转让个人住房的纳税人征收个税,曾在北京等城市出现争议,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通知,终止争议,全国执行。“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合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
合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税务机关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刘宇鑫 周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