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将探索推广“人民调解窗口”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7:2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7月27日消息(记者肖志涛)记者在最近召开的上海市法院调解工作通报会上了解到:上海于2003年6月在长宁区法院率先引进建立了“人民调解窗口”制度,借用社会力量就地化解涉诉民事纠纷。三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1816件,其中调解结案1509件,调解成功率达83%,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从今年年初开始,上海高院确定了长宁、浦东、松江、杨浦等区作为重点推进单位,将继续探索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的不同模式,欲将“人民调解窗口”在全市范围内基层予以推广。
上海高院长期以来努力探索和研究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的新机制。2003年,上海高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中,提出要“探索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并指定了长宁、普陀、黄浦等区作为试点区,开展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2004年民事调解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上海高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努力把这项工作全面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长宁、松江、普陀等8个区人民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民事纠纷1120件,调解成功815件,委托调解成功率达72.8%。以长宁区法院为例,今年初,长宁区法院在原有“人民调解窗口”的基础上创建了“涉诉民事纠纷调解室”,并配备5名专职调解干部,统管涉诉民事纠纷的委托调解工作。仅今年4至6月,就调解民事纠纷665件,调解处结461件,使全院民事案件上半年收案数(3077件)比去年同期(3559件)减少482件,下降了15.66%。初步体现了中国式“ADR”替代机制委托调解、减少诉讼的成效。 相关背景:〖“ADR”(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美国法院为应付诉讼爆炸局面而创造的,通过组织、利用律师和适格社会人员参与诉讼调解,把大多数涉诉纠纷解决在开庭前的一种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