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首现死亡赔付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0:25 新晚报 | |||||||||
哈报网讯(见习记者 胡玥)13日,一辆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桥头发生交通意外,将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撞死。这是哈尔滨市出现的首例涉及交强险对死亡责任赔偿的案件。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交强险条例,如果投保人被认定对事故有责,死者家属可获全额赔付5万元。 记者昨天从省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该车辆是巴彦县某医院的一辆救护
第二天,张某到交警部门自首,称自己因身上没带钱,打算去取钱才离开了现场。交警部门认为张某涉嫌肇事逃逸,将其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部的于经理介绍,目前保险公司每天都与交警部门通话,询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如果肇事者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交强险条例,死者家属可获得在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全部5万元赔金,如果没有责任,则可获20%的赔偿。与之相比,商业三者险则规定,只有在投保人对事故有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付。于经理解释说,从这起案件中就能看出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它扩大了对交通事故中“路人”(第三者)的安全保障。 于经理还补充到,根据公司记录,该肇事车辆并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那么,肇事者可能最高只能拿到5万元赔金。而根据黑龙江省法律法规,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死亡,每人最低赔偿15万元。可见,如果肇事者张某被认定“有责”,那么他还要自己拿出至少10万元赔偿死者家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