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费不由消费者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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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0:26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隋笑飞)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昨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强收费的监管等6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国家版权局称,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