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哈尔滨市将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0:57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记者 左楠)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和不影响其房屋安全的商业经营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对所有权人、使用人无力修缮和维护的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可以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置换性利用。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将制定《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公开征集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

  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咨询和评审工作。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市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在编制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有计划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非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明确整修、改造的内容和拆除的范围。

  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上禁设广告

  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部门组织调查,经专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申报。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街道上不宜设置广告、暂设工程。

  对保护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一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室内装饰;二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主要平面布局和部分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三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在不影响保护建筑整体环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建。

  对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其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不得改变,在不影响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的情况下,可以拆除主体建筑保留外墙面,可以复制历史建筑的外立面或者提取部分历史建筑的符号用于新建建筑物,也可以适当扩建。在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上严禁设置广告。在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成立濒危保护建筑抢救基金会

  据规定,哈尔滨市将成立濒危保护建筑抢救基金会,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接受捐赠,专项用于濒危保护建筑的抢救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