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费不应由K歌者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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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1:19 华夏时报 | |||||||||
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作出说明 据新华社电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盈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