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解释: 卡拉OK版权费用不该消费者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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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1:56 东方今报 | |||||||||
据新华社电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的程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批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管理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之巨的数字是非理性的。版权收费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的。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也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国家版权局如何加强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的监管。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