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9被告领重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00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李晓军 为您报道2006年7月22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农民方彦祥、王宝林、金志安、何军平、焦顺德等组成的盗窃集团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案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后分别作出了9被告人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不等的二审判决。 作案71起 总价值140多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被告人方彦祥等九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作案31起,盗窃作案40起,价值14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彦祥、王宝林、金志安、何军平、焦顺德、牟建强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法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罪。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8月到2005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被告人方彦祥等人无视国法,大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盗窃他人财物,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晏玲玉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罪名成立 9被告分别领刑 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为方彦祥等9名被告人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并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