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费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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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03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电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昨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强收费的监管等6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
说明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卡拉OK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批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管理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而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采取公示形式征求权利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夏正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