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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不由消费者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09 重庆晚报

  近期,关于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将收取使用费的消息备受关注。昨天,国家版权局专门召开媒体通气会,澄清“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之巨”的传言,并就卡拉OK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是否由消费者承担等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说,即将出台的收费标准只会规定收取费用的上限,具体收费细则会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王自强介绍,目前已确定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两家共同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但这不意味着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分别收取。该标准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王自强说,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的版权收费并非行政收费,不会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应该通过公示征求权利人和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王自强说,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据新华社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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