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传媒”被判赔7.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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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17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专业图片供应商———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IC传媒”),因擅自在网站上发布和出售他人摄影作品,被作品的拍摄者郑云峰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7万元。 2004年4月,原告郑云峰发现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其本人许可,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了由其拍摄的包括两幅三峡景色作品在内的4幅照片,并在网上公开销售。
郑云峰随即委托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并要求展宇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然而直至去年6月,展宇公司仍未将涉案的4幅摄影作品从其网站上移除。于是,在第二次申请证据保全之后,郑云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网站图片与底片中部分景物不完全相同。此外,被告是在2002年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后使用其作品,2004年5月接到原告交涉电话后立即移除了涉案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为证明双方合作关系,被告还提供了向郑云峰支付报酬的汇款单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底片与证据保全的图片内容基本一致,法院确认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仅凭一张汇款单据并不能证明其曾与原告达成口头代理协议,据此认定被告在其网站上所载涉案摄影作品未得到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该4幅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