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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公办学校买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28 东方早报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据了解,这是该省首次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确立了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兼公平责任原则。

  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监护责任还是教育、管理责任,这方面的意见一直难以得到统一,《条例(草案)》为此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在作说明时表示,监护责任是民法通则里规定的监护人的特定义务,学校不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之列,但学校必须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预防责任———《条例(草案)》还要求全社会都要承担。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条例(草案)》引用我国民事法律中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并规定: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为了明确当事各方的责任,《条例(草案)》在第三章第20条规定了十种情况下学校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或者竞技活动中,如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的等。

  购买保险保障赔偿

  为有效解决学校赔偿经费来源问题,江苏推广使用了苏州、上海等地由政府出资为公办学校购买保险的方式,建立校方责任险,在《条例(草案)》第36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据了解,该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在预算内分级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项资金,用于专门解决差额问题。

早报记者 王海平 魏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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