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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重要提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36 新闻晨报

  ■计算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税时,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的房屋原值、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一)房屋原值:商品房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
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住房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如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凭贷款银行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哪两种情况可享税收优惠?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个人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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