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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宁武爆炸案10人受处分宁武县公安局长被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3:24 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太原7月27日电】(记者谭博文)山西省忻州市日前作出对宁武县东寨镇“7·7”爆炸案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26日公布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个人的名单,其中宁武县公安局局长被撤销职务。

  经中共忻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宁武县副县长廖金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宁武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赵维强,给予
党内警告处分;宁武县东寨镇党委书记张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宁武县东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郑志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宁武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傅卯田,同时兼任爆炸物品安全整治领导组组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宁武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秦兴旺,分管治安大队和东寨派出所工作,同时兼任爆炸物品安全整治领导组副组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宁武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薛虎才,同时兼任县公安局打击涉爆物品安全整治办公室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宁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全红,分管打击非法制造、使用、储存爆炸物品案件工作,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宁武县公安局东寨派出所所长李建平,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宁武县公安局东寨派出所副所长李晓东,是事发地东寨村包村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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