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版权费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4: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昨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等6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
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 据新华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