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费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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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4: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昨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等6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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