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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5:44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记者 隋笑飞)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但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
分不同的比例。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的程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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