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实行撤柜和禁入制 山东切断氟利昂产品消费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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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05 中国环境报 | |||||||||
张平 韦伟 本报讯山东省环保局与省工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7月10日起对全省商业场所销售含CFCs(氟利昂)类制冷剂、发泡剂商品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仍在销售CFCs商品的须立即撤柜。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争创“臭氧层友好商场”活动,把CFCs类商品拒之门外。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各大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商业场所销售的使用CFC-11发泡剂作保温材料的冰箱、冰柜、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及相关产品;使用CFC-12作制冷剂的冰箱、冰柜、空调等商品;使用HCFC-22(R-22)及HFC-134a的商品和产品则不属于淘汰范围。 《通知》规定,对仍在销售使用CFCs作制冷剂、发泡剂的商品,检查组要责令其立即撤柜,退回生产厂家处理;对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则由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曝光。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意义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精神,积极开展争创“臭氧层友好商场”活动,不准CFCs类商品进入商场,倡议消费者不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发泡剂的商品,彻底切断CFCs类商品在山东省的流通渠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