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点歌不必为版权费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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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15 无锡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的程序。国家版权局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采取公示形式征求权利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之巨的数字是非理性的。版权收费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的。很多因素都制约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也仅仅是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