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卡拉OK版权费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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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32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昨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强收费的监管等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的程序。国家版权局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采取公示形式征求权利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之巨的数字是非理性的。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也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