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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36 河北日报

  到2010年,我省COD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56.2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9.9万吨,削减率15%

  本报讯(记者吴艳荣实习生冯庆艳)7月21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副省长柳宝全代表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到2010年,我省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56.2万
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9.9万吨,削减率15%。

  责任书要求,河北省应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2008年底前,完成《海河规划》中工业治理项目的60%。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十一五”规划工业治理项目。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2006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类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消除污染隐患。自2007年起,对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2010年底前,80%重点排污企业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2010年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理先行。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

  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适当鼓励规模化养殖业发展,加强集中式养殖场的管理,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到2010年底,完成所有规模化养殖污水稳定达标排放。优先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疾病高发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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