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服务不得称“中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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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5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贾俊秋)经营场所招牌中不得出现“中介”一词,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下房、车库等不得作为经营场所……昨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秦市将出重拳整顿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符合规范的经纪机构将被清理出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秦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近400家,执(从
针对秦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秦市相关部门将从九大方面进行规范:机构类型暂规范为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四类;经营范围规范分为“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或二者兼有;对于机构名称,要求不得在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招牌中出现“中介”一词,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店、所)”;没有取得国家或省级以上资格的执(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市房产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取得在秦市有效的临时上岗资格证;经营场所应是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住宅(办公室公寓除外)、下房、车库、楼梯间、电话(书报)亭等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作为经营场所;市物价部门将制定或明确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自9月1日起,凡未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备案,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不得开业;未经物价部门审批,取得《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取佣金。违者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