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17万农民工年底前将享受“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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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0:08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瑾 通讯员 孙鹤) 农民工如果也有医疗保险,生病住院就能省不少钱。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指导意见》,17万农民工今年将有医保待遇,三类农民工被列为参保重点: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事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等行业的;在长春市等8个地级市和延吉市的。到2008年将与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据悉,农民工医疗保险以“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为原则,凡由外地流入到统筹地区所辖城市的,没有参加城镇社会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应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农民工这样参保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按照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 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在城市长期居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组织以团体或家庭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按照属地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 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季节性流动的农民工参加保当期保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按照低进低出的标准,采取定额按月(按季)缴费的办法,制定具体的缴费标准。目前,保当期保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定额缴费标准一般每人每月在10元左右。 待遇支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应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医疗费支出的30%左右,参保人员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