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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嫖娼疑案"维持原决定 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1:5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沈阳嫖娼疑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7月26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对案件女主角李丽(化名)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两份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和平分局对其行政拘留15日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处罚决定。

  7月28日,李丽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判令撤销和平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
决定,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承担诉讼费用。

  复议期间,对于申请人代理人依据三份《情况说明》提出李丽没有被现行抓获的问题,复议机关认为:此三份《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且关于本案为非现行抓获的内容不具备真实性,故复议机关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所谓现行犯,包括正在预备和实行违法犯罪或在违法犯罪后即时被查获三种情形。“本案申请人李丽与刘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后,即时被查获,符合现行犯的特征,因此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代理人提出李丽没有被现行抓获的复议理由不予支持。”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丽以金钱为媒介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的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李丽实施了卖淫行为”。

  复议结束后,李丽的代理律师殷晓钧指出:办案民警在处罚决定及相关立案报表上写着“现行抓获”,但公安机关的三份《情况说明》证明,李丽、刘立衣着整齐,李丽手里拿着100元钱,又都否认了“现行抓获”。这三份《情况说明》,有一份是两个办案警察亲自书写的,还有一份是和平公安分局专案大队出具盖章的。但是,复议机关却认定这些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自己签字、公安机关盖上大红印章的正式函件“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岂不荒唐?

  新闻回放:2005年12月23日晚,沈阳警方一次晚间行动中,在一家足疗店的里间抓了一名当地副厅级干部和一位女服务生,两人当时衣着整齐,事后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此事,出现了五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在被迫向当地派出所所长交纳三万元费用后,这名副厅级干部公开称“是被冤枉”的。2006年5月30日,近百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2006年6月30日,沈阳市公安局首次召开复议调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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