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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减刑出狱受质疑 湖南一教育局长再被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6:49 汉网

  据《法制日报》报道记者 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本报曾予报道)又起波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当日,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据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而在文
建茂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2000多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6月6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一审庭审中,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但其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自己都是被动接受。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一审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当天,文建茂以戴罪之身被释出狱,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法官判案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而不能造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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