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西首例考生状告招生考试院案:原告申请撤诉获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5:4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2日讯(通讯员赵丽红 谢敏)今年6月22日,广西考生甘某因不服广西招生考试院作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将广西招生考试院告上了法庭。8月1日,甘某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该案以原告甘某申请撤诉而告终。

  广西招生考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考生甘某作出《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
业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考生甘某在参加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素描》课程的考试过程中有夹带有关资料的抄袭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定考生甘某为考试作弊,并对其作出以下处理:一、2006年艺术高考各科成绩无效;二、取消2006年艺术类专业的报考资格;三、将考试作弊情况记入电子档案。

  甘某因不服招生考试院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诉至法院称:一、《决定书》中对原告的处理第一点无法律依据。《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该法规规定是“当次”报考的各科成绩无效,可是,《决定书》的处理却是“当年”报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该处理扩大了处罚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甘某2006年分20次报名参加20所艺术院校的考试,其他各次考试并无作弊,成绩应当有效。二、《决定书》的处理中,第二、三点无法律依据。取消甘某的2006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的后果与《处理办法》第九条“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的规定不符,文件的规定与法规不符时应以法规为准。综上,甘某认为,广西招生考试院作出的《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向被告广西招生考试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广西招生考试院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某于2006年8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青秀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该案以原告甘某申请撤诉而告终。 编辑:李华林作者:赵丽红 谢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