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考生状告招生考试院案:原告申请撤诉获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5:49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2日讯(通讯员赵丽红 谢敏)今年6月22日,广西考生甘某因不服广西招生考试院作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将广西招生考试院告上了法庭。8月1日,甘某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该案以原告甘某申请撤诉而告终。 广西招生考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考生甘某作出《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
甘某因不服招生考试院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诉至法院称:一、《决定书》中对原告的处理第一点无法律依据。《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该法规规定是“当次”报考的各科成绩无效,可是,《决定书》的处理却是“当年”报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该处理扩大了处罚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甘某2006年分20次报名参加20所艺术院校的考试,其他各次考试并无作弊,成绩应当有效。二、《决定书》的处理中,第二、三点无法律依据。取消甘某的2006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的后果与《处理办法》第九条“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的规定不符,文件的规定与法规不符时应以法规为准。综上,甘某认为,广西招生考试院作出的《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向被告广西招生考试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广西招生考试院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某于2006年8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青秀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该案以原告甘某申请撤诉而告终。 编辑:李华林作者:赵丽红 谢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