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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扣押船舶,六天审结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4:42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2006年7月23日(星期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常青副庭长接到一个急迫的电话:“我修的船舶逃跑,申请法院扣押船舶……”,一听情况紧急,常青立即赶往法庭办公室,当面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原来,某船务公司所属的“大秀祥”轮在山东省石岛水产供销集团造船厂(简称石岛水产造船厂)进行修理、改造工程,产生工程款2 800余万元,工程竣工后,“大秀祥”轮船东在未与石岛水产造船厂结算工程款情况下于7月23日凌晨将“大秀祥”轮开离石岛新港。石岛水产造船厂推测其可能前往船籍港——舟山港,为此提出诉前扣船
申请,请求法院扣押“大秀祥”轮。

  案件重大,常副庭长认为因不知道“大秀祥”轮的下落,其有可能不在我院的管辖海域,所以不能采取诉前扣押船舶措施,但为了给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常副庭长制订了两套方案:一、由当事人请求海警、渔政协助搜寻“大秀祥”轮的下落,若找到其在山东沿海水域,则采取诉前扣船措施;二、不能确定“大秀祥”轮在山东海域,则由当事人补充诉讼材料,采用诉讼中扣船措施,即到“大秀祥”轮船籍港进行扣押。经过几个小时的搜寻,未能发现“大秀祥”轮的下落,常庭长立即决定采用第二套方案,对石岛水产造船厂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立即立案受理,并同时扣押被告的另一条执行“岚山-宁波-福州”航线的班轮“大锦祥”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然后安排法官连夜赶往舟山港对“大秀祥”轮进行扣押。

  办案法官自青岛乘7月23日(星期日)晚11:50分前往宁波的飞机,抵达宁波时已是24日凌晨2点多,办案法官不顾旅途劳累,稍作休息后第二天一早启程前往舟山,星期一一上班即向舟山海事局送达了协助扣押船舶通知书。由于“大秀祥”轮主机故障及台风影响,“大秀祥”轮于7月26日下午抵达舟山港普陀锚地,舟山海事局依法协助我院对其实施了扣押。7月27日,“大锦祥”轮也抵达宁波港。被告鉴于“大锦祥”轮一旦停航一个班次即损失几百万元,于7月28日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付清原告修船款2 82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以此为由于同日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大锦祥”轮和“大秀祥”轮的扣押。

  六天内审结重大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对海事法官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交口赞誉,并对法官的高效工作深为感叹。

  (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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