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者干“个体”可免税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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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3:33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8月4日讯(记者 刘云 实习生 王娴 通讯员 纪绍霖 李绍弘 种夏)我市再就业优惠新政策开始实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将按每户8000元限额免税3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期实现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招一名下岗职工 企业免税4000元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有新变化,新政策改变了以前按营业额减税的办法,规定企业每招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将享受每年4000元免税,期限是3年。 据悉,适用该政策的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上企业在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将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000元确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期实现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