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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过期商品而成过期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8:14 南京晨报

  市民刘先生反映,7月27日晚,他在建宁路易初莲花超市购买狗粮,买到狗粮后发现其生产日期是2004年3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显然已经过了保质期。(8月1日《南京晨报》)

  虽然刘先生买的是狗粮,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但超市出售过期商品的事却绝非独此一家,也不局限于狗粮。对于有包装的产品而言,消费者还有一个分辨的依据,而对于更多无包装的商品而言,连这最基本的依据都无处找寻。

  超市既然向市民承诺“件件请放心”,那么把好商品生产日期这道关,就应当是超市管理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而这不仅仅是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更是关乎超市品牌及其长期效益的大事。切莫因放过“过期商品”而让自身品牌和诚信度也在消费者心目中日渐过期。

  作者:雅力/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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