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重要救济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日渐完善,但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近期以来,却好像被人“看淡”了,甚至是“淡忘”了。日前,在南昌举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问题给予了热切关注,呼吁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8月3日《检察日报》)。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害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尽管理论界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还存在不同的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认识是相同的,那就是要全面保障人权,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到刑事司法的均衡保护,在全社会实现充分的公平与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是两个同等重要的价值目标。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防御系统与强大的司法机关相比是脆弱的,于是人们对其人权保障问题往往格外重视,这是有道理的,但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又何尝不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呢?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该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也更包括对被害人的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无疑是依法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一种富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现在的状况是,在对被害人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各种诉讼保障措施不断出台;而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维护呢,却显得有些薄弱,缺乏应有的机制保障,使原本处于弱势的被害人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加之受破案率和被告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更是十分有限。这也直接导致了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上访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此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可以避免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随意性较大的不规范补偿,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实现补偿的法制化,形成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对其人权的尊重,有助于化解其对加害人的怨恨,减少其为寻求报复而向犯罪人转化的可能性,促使其息诉罢访,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重要救济渠道。当然,作为一项保障性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其适用的前提和条件。我们首先应考虑让被害人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只有当其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之时,国家才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报评论员 张建升)

张建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