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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0:5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8月5日南宁讯(记者喻媛媛)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气象局获悉,为了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规,提高广西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7月28日通过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把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细化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进一步
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法规,从法律角度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条例》对广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方案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启动、防御措施以及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伟中介绍说,《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首次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行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事实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广西是农业省区,农业生产能否发展与气象灾害有密切关系,台风、干旱、暴雨、低温冷害、冰雹,以及与气象因素有密切关系的农作物病虫害等,每年都给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了在城市、乡镇以及其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期喜爱那个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和趋势监测预报服务。

  根据国内外气象灾害防御经验和教训,划定危险区域、及时撤离人员和财产、抢修基础设施、实行交通管制、停产(课)等措施,在保护生命财产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划定气息灾害危险区域、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听课等。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作为人民政府处置气象灾害的应急措施,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编辑:黄慧敏作者:喻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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