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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11: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袁超群实习生张姗)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累计缴费15年,退休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个人缴纳部分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保

  《实施意见》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市、县(市、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5年退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缴费累计不到15年个人账户存额还本人

  新的计发办法与老办法之间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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