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新规定 给员工系上"安全带”各类企业必须全部参加工伤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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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1: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近日,合肥市出台新规定,合肥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必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肥打工的农民工,也在参保范围之列。 《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合肥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文件还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程度,确定各单位的差别费率,基本控制在0.5%至3%之间。其中,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3%。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从现在开始到9月30日,用人单位分别到主管地税部门和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各项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补征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另行制定。 (穆霞) | |||||||||